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467號鐘文凰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蓮113簡467字第1300082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鐘文凰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字第467號鐘文凰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鐘文凰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林曉汾
附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文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鐘文凰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