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000123號TRAN QUOC KHANH(中文姓名:陳國慶)之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叁月廿陸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亥112年度撤緩字第12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TRAN QUOC KHANH(中文姓名:陳國慶)之刑事裁定二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撤緩字第123號TRAN QUOC KHANH(中文姓名:陳國慶)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TRAN QUOC KHANH(中文姓名:陳國慶)之刑事裁定二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彭品嘉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RAN QUOC KHANH(中文姓名:陳國慶,越南籍)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9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