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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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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000123號TRAN QUOC KHANH(中文姓名:陳國慶)之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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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叁月廿陸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亥112年度撤緩字第12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TRAN QUOC KHANH(中文姓名:陳國慶)之刑事裁定二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撤緩字第123號TRAN QUOC KHANH(中文姓名:陳國慶)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TRAN QUOC KHANH(中文姓名:陳國慶)之刑事裁定二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彭品嘉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RAN QUOC KHANH(中文姓名:陳國慶,越南籍)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9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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