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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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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31號阮氏玉敏(NGUYEN THI NGOC MAN)之起訴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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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德113年度婚字第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玉敏(NGUYEN THI NGOC MAN)之起訴狀繕本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31號原告葉信昌與被告阮氏玉敏(NGUYEN THI NGOC MAN)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阮氏玉敏(NGUYEN THI NGOC MAN)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書記官  蔡宗豪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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