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101號CHAIMANEE KRAISORN (中文名:卡隆)之簡易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叁月廿伍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彰刑定113交簡字第1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CHAIMANEE KRAISORN (中文名:卡隆)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交簡字第101號公共危險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張莉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AIMANEE KRAISORN (中文名:卡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CHAIMANEE KRAISORN (中文名:卡隆)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