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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32號陳淑真、袁陳月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和112年度訴字第332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淑真、被告袁陳月英之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康綠株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