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042號NGUYEN VAN DUNG(中文姓名:阮文勇)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戌113單禁沒42字第 11300075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VAN DUNG(中文姓名:阮文勇)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NGUYEN VAN DUNG(中文姓名:阮文勇)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NGUYEN VAN DUNG(中文姓名:阮文勇)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蔡旻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DUNG(中文名:阮文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