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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32號陳潘金里之民事追加被告暨撤回部分被告狀繕本、更正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賢112年度訴字第1132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陳潘金里之民事追加被告暨撤回部分被告狀繕本、更正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1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追加被告暨撤回部分被告狀繕本、更正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潘金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1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陳潘金里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美芳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