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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99號謝景霖之裁定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蘭113年度聲字第99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謝景霖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99號謝景霖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謝景霖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育嫻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景霖 (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