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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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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彰簡字第000167號李來伸之開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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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彰民敏113彰簡字第1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李來伸之開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彰簡字第16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開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上午11時40分、113年4月22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彰簡第一法庭、彰化調解室(庭址設: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275號)調解及開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陳火典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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