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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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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45號王錫祿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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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敦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錫祿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5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錫祿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下午12時整,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調查程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湘淯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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