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638號林丞宇、林建森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樂112年度訴字第638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38號原告春豐建設有限公司與林淑華等二十二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林丞宇、林建森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丞宇、林建森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春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瑋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林淑華
林量組
林峰玄
上 1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美璟 住同上
被 告 林癸利即邱林趙
林真羽即王林杮
林蜂
林妙
林家安
盧壯鑑
温同
温美智
温美慧
温美齡
温美雅
温靜怡
江文雄(江林美之承受訴訟人)
江聰富(江林美之承受訴訟人)
江聰培(江林美之承受訴訟人)
江素珍(江林美之承受訴訟人)
林丞宇
林建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永靖鄉五常段308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249.96平方公尺之磚造建物,及編號C部分、面積85平方公尺之磚造建物拆除,並將所占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盧壯鑑應將坐落彰化縣永靖鄉五常段308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03.13平方公尺之五葉松等樹木除去,並將所占土地返還予原告。
本判決第1項如原告以新臺幣(下同)79萬元為如附表所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但如附表所示被告如以2,344,7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如原告以95萬元為被告盧壯鑑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盧壯鑑如以2,821,9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如附表所示被告連帶負擔100分之45,餘由被告盧壯鑑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被告林淑華、林量組、林峰玄、林癸利即邱林趙、林真羽即王林杮、林蜂、林妙、林家安、温同、温美智、温美慧、温美齡、温美雅、温靜怡、江文雄、江聰富、江聰培、江素珍、林丞宇、林建森
書 記 官 許雅涵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