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096號被告吳林英美、林明珠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函各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良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林英美、林明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葉春涼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