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000116號SAKHONCHAROEN WATCHARAPONG(中文:猜拉朋)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SAKHONCHAROEN WATCHARAPONG(中文:猜拉朋)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撤緩字第116號SAKHONCHAROEN WATCHARAPONG(中文:猜拉朋)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SAKHONCHAROEN WATCHARAPONG(中文:猜拉朋)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SAKHONCHAROEN WATCHARAPONG(中文:猜拉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交簡字第一五九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對SAKHONCHAROEN WATCHARAPONG(中文:猜拉朋)所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