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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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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70號黃柏瑜、黃柏堯、曾英峰、張佳明、張琪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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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和112年度訴字第70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柏瑜、黃柏堯、曾英峰、張佳明、張琪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康綠株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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