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000436號葉清源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叄年叄月拾叄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酉112年度交易字第436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葉清源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易字第436號被告葉清源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葉清源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清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42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清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