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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000001號陳献融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献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號陳俊明與陳献融間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献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3
3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應予撤銷。
書記官 周儀婷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