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000001號陳献融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献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號陳俊明與陳献融間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献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3
        3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應予撤銷。
 
 
 
書記官  周儀婷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