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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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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40882號彰化縣員林市民生段42、4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之優先承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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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2司執乙字第40882號
主旨:公告徵詢彰化縣員林市民生段42、4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088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劉景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買。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公告該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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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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