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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000047號陳律蓁之開庭通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律蓁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金訴字第47號陳律蓁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陳律蓁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7法庭(國民法官法庭2),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陳孟君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