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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11號吳妙珍之裁定正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敦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妙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聲請人賴錫卿與相對人吳妙珍間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妙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西元2023年8 月1日(2023)閩0902民初476號民事確定判決,准 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曾湘淯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