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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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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11號吳妙珍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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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敦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妙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聲請人賴錫卿與相對人吳妙珍間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妙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西元2023年8      月1日(2023)閩0902民初476號民事確定判決,准      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曾湘淯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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