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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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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0322號編號(下同)42林純如、44林琰駐、45林瑞源、61吳正雄、63吳金亮、72藍楊月霞、116林萬福、151林金源、199林暐傑、200林暐甯、201陳曉瑩、203林美惠、207林千智、229施義吝、230施義財、234施登順、235施惠玲、243林楊蘭、244林尚義、245林尚甲、273林河明、275林昱維、306林明郎、312林毅宏、352林東雄、359林世傑、381林英國、406林曉玲、410林有鄉、443王祖趁、444王曹秀美、452王宏書、470林勝虹、477黃康寧(原名黃克修)、495林建山、506陳麗圓、508吳墩淮、509吳州英、510吳季美、511吳弘瑜、520林鴻鈞、523林美萱、534林語禎、535林鈴娜、536謝林秋菊、586黃盈盛、590林泰佑、592林孟宏、594林秀黛、受告知人623御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29林子翔、630林子凱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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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97年度訴字第322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編號(下同)42林純如、44林琰駐、45林瑞源、61吳正雄、63吳金亮、72藍楊月霞、116林萬福、151林金源、199林暐傑、200林暐甯、201陳曉瑩、203林美惠、207林千智、229施義吝、230施義財、234施登順、235施惠玲、243林楊蘭、244林尚義、245林尚甲、273林河明、275林昱維、306林明郎、312林毅宏、352林東雄、359林世傑、381林英國、406林曉玲、410林有鄉、443王祖趁、444王曹秀美、452王宏書、470林勝虹、477黃康寧(原名黃克修)、495林建山、506陳麗圓、508吳墩淮、509吳州英、510吳季美、511吳弘瑜、520林鴻鈞、523林美萱、534林語禎、535林鈴娜、536謝林秋菊、586黃盈盛、590林泰佑、592林孟宏、594林秀黛、受告知人623御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29林子翔、630林子凱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7年度訴字第32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分別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30分及113年7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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