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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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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201號林琮詠之判決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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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蘭113年度簡字第201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琮詠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字第201號林琮詠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林琮詠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育嫻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琮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琮詠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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