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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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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39號相對人陳燕玉即陳素梅之繼承人、張淳雄、張瀛洲、王淑枝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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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善113年度司聲字第39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9號聲請人陳宜涓與相對人張恒福等三十三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陳燕玉即陳素梅之繼承人、張淳雄、張瀛洲、王淑枝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燕玉即陳素梅之繼承人、張淳雄、張瀛洲、王淑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莊何江
 
 
股       別:善股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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