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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000040號黃世豪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知112金簡上40字第11300057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世豪之開庭通知書。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0號黃世豪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應送達黃世豪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謝儀潔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