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014號歐祐菘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叁月肆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松113簡14字第11300058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歐祐菘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字第14號歐祐菘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歐祐菘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林明俊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祐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祐菘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