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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195號被告趙崇廷、趙哲偉之民事庭函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射111年度訴字第1195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趙崇廷、趙哲偉之民事庭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195號清償借款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庭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民事庭函是通知本案原定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期日,因原告聲請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故取消原期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