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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07號黎氏嬌鶯(LE THI KIEU OANH)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宜112年度婚字第10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黎氏嬌鶯(LE THI KIEU OANH)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07號施俊源與黎氏嬌鶯(LE THI KIEU OANH)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黎氏嬌鶯(LE THI KIEU OANH)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施嘉玫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