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93號陳宏志、蔡燕鈴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群112年度訴字第59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宏志、被告蔡燕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訴字第59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廖春慧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