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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001015號被告謝宜家、廖學耕、李彩雲、張靜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射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宜家、廖學耕、李彩雲、張靜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卓俊杰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