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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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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000163號ONSRI PHALAKON (中文名:拍恭)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及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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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金113年度交簡字第16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ONSRI PHALAKON (中文名:拍恭)之刑事簡易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交簡字第163號ONSRI PHALAKON (中文名:拍恭)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ONSRI PHALAKON (中文名:拍恭)之刑事簡易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NSRI PHALAKON (中文名:拍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ONSRI PHALAKO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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