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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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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2443號徐金煙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及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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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金112年度簡字第244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徐金煙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2443號徐金煙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徐金煙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金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金煙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雨傘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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