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2443號徐金煙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及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金112年度簡字第244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徐金煙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2443號徐金煙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徐金煙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金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金煙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雨傘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