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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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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365號許應蛟、許應龍之民事聲請狀繕本1件、民事庭函3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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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義111年度訴字第365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應蛟、許應龍之起訴狀繕本1件、民事庭函3件(檢附原告分割方案若有意見得具狀陳報、兩造得閱覽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繪製分割圖、鑑價補償報告書)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6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件、民事庭函3件(檢附原告分割方案若有意見得具狀陳報、兩造得閱覽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繪製分割圖、鑑價補償報告書)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等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宣雄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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