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1345號陳銘仁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叄年貳月廿壹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酉112年度聲字第1345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陳銘仁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字第1345號受刑人陳銘仁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受刑人陳銘仁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銘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銘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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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聲字第1345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