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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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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51號阮玉梅(NGUYEN THI NGOC MAI)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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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儒112年度婚字第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玉梅(NGUYEN THI NGOC MAI)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51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4號黃冠誌與阮玉梅(NGUYEN THI NGOC MAI)間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玉梅(NGUYEN THI NGOC MAI)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OO(男,民國108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127***232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 記  官  張良煜
股      別  儒股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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