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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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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228號黄煜時之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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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知113年度簡字第228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黄煜時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字第228號黄煜時侵占案件。
二、應送達黄煜時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儀潔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煜時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N120000000號
籍設彰化縣00市埔內00街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黄煜時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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