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0346號何瑋展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貳月廿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酉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何瑋展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被告何瑋展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何瑋展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瑋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5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7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793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瑋展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