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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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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76號許展榮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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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貳月廿壹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智113聲76字第11300048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具保人即受刑人許展榮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76號許展榮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案件。
二、應送達許展榮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許展榮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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