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1800號王國銘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貳月拾陸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理112簡1800字第11300043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國銘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1800號王國銘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王國銘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件(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8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銘 男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405、1121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4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國銘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車牌號碼909-BVB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