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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執全助字第000011號詹舜淇之併案函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3執全助清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舜淇之併案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執全助字第1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詹舜淇等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清股書記官楊筱惠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