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000411號HOANG CONG DANH(中文姓名:黃功名)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HOANG CONG DANH(中文姓名:黃功名)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毒聲字第411號HOANG CONG DANH(中文姓名:黃功名)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HOANG CONG DANH(中文姓名:黃功名)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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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CONG DANH(中文名:黃功名,越南籍)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609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ANG CONG DANH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