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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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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009號顏禾旺之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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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貳月拾玖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亥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顏禾旺之刑事裁定二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顏禾旺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顏禾旺之刑事裁定二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彭品嘉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禾旺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貳陸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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