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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009號顏禾旺之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貳月拾玖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亥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顏禾旺之刑事裁定二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顏禾旺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顏禾旺之刑事裁定二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彭品嘉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禾旺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貳陸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