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執全字第000001號林倖筠(原姓名林永鳳)之查封登記函、禁止處分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裁全字第511號民事裁定正本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3執全甲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倖筠(原姓名林永鳳)之查封登記函、禁止處分函、假扣押裁定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執全字第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倖筠(原姓名林永鳳)間假 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陳秀娟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