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002240號吳昱漢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壹佰壹參年貳月拾柒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辰111年度簡字第2240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吳昱漢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簡字第2240號吳昱漢重利等案件。
二、應送達吳昱漢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鍾宜津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宥陞
楊承燁
陳秉豐
蕭汲呈
柯哲瑜
康煜薪
施韋廷
王柄竣
林聖祐
黃宥程
游明樺
李宗翰
陳任頡
劉育誠
張喆勛
吳育誠
吳昱漢
楊鎮嘉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5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59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60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6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6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65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78號、111年度偵字第10623號、111年度偵字第11095號、111年度偵字第11297號、111年度偵字第11372號、111年度偵字第11788號、111年度偵字第13416號、111年度偵字第13525號、111年度偵字第13889號、111年度偵字第14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宥陞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iPhone13 Pro ,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參仟參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承燁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iPhone12 ProMax,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捌仟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蕭汲呈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行動電話(iPhone12,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康煜薪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行動電話(iPhone13 Pro,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秉豐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行動電話(iPhone12,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
林聖祐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施韋廷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宥程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行動電話(iPhone13 Pro,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明樺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宗翰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行動電話(iPhone11,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任頡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育誠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喆勛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育誠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昱漢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柄竣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IMEI:00000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
柯哲瑜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鎮嘉共同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