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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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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1320號DUONG VAN HUAN(中文姓名:楊文訓)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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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DUONG VAN HUAN(中文姓名:楊文訓)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1320號DUONG VAN HUAN(中文姓名:楊文訓)傷害案件。
二、應送達DUONG VAN HUAN(中文姓名:楊文訓)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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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UONG VAN HUAN(中文姓名:楊文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姵伊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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