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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096號康木川(康廖秀鳳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良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康木川(康廖秀鳳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葉春涼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