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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50號張品誼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現場勘驗測量函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賢112年度訴字第1250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品誼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現場勘驗測量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2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現場勘驗測量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品誼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勘驗測量函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上午10時整,在彰化縣員林市新林厝段194、199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行現場勘驗測量。
四、被告張品誼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美芳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