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55號施逸峰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貳月柒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辰112年度訴字第655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施逸峰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訴字第655號施逸峰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二、應送達施逸峰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鍾宜津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5號
112年度訴字第881號
112年度訴字第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毓琪
被 告 施逸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209號、112年度偵字第10806號、112年度偵字第11893號、112年度偵字第1211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12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毓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