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2號林文章之裁定

字型大小: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文章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保字第2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治療案件。
二、應送達林文章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 人 林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准予強制治療(112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