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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2號林文章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文章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保字第2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治療案件。
二、應送達林文章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 人 林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准予強制治療(112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