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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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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34號廖詠昌之判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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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竹113簡134字第1130003567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廖詠昌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字第134號廖詠昌妨害名譽案件。
二、應送達廖詠昌之刑事判決及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許喻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詠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36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101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詠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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