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80號陳淑琴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戌112毒聲480字第 11300037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淑琴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毒聲字第480號陳淑琴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陳淑琴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857號),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淑琴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