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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68號歐祐菘之刑事庭傳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貳月貳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火113易168字第11300033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歐祐菘之刑事傳票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 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易字第168號歐祐菘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歐祐菘之刑事傳票一件,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傳票是傳喚受送達人歐祐菘於113年3月2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17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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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